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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      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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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黄石城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黄石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提交至市城管委市容秩序科。


联系人:彭鸣阳,联系电话:6235235

电子邮箱:893324787@qq.com

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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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共享单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共享单车服务运营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共享单车管理规定,做好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备案工作;制定公共单车停放区域设置规范,指导停放设施建设;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并对单车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城区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公共停放区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辖区内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日常执法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黄石城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城市管理部门市民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黄石城区的共享单车投放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无偿投放。共享单车企业在取得配额后,方可投放单车;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


第九条 在黄石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为使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七)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与租车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及时退还用户押金承诺书,明确退还时限。

(九)投放车辆数量及分布等计划。


第十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一)按照方便市民租赁、停放和使用的原则,做好日常运营、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

(四)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履行协调义务。

(五)根据核定的配额投放共享单车。无偿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电子编码、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动态实时数据向政府管理部门开放;

(六)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管理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

(七) 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巡查;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技术手段实现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智慧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骑行;

(二)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规范停放车辆;

(三)禁止非法占用、改装共享单车;禁止故意损毁车辆和停放设施。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

(一)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停放区以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风景名胜区、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形成共享单车服务网络。

(二)使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区域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的,不得占用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窨井盖及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街道综合执法管理中心做好共享单车停放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车行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违规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

(三)鼓励住宅小区设置共享单车停放泊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共享单车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市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服务平台信息安全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经营者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用户与经营者发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纠纷,可以依法向消费者委员会请求调解,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开展相关调查、调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将淘汰共享单车企业,可无条件收回运营配额:

(一)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到黄石城区投放管理标准,考核低于合格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