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鄂国资综合〔2022〕6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修改完善背景
2011年公布施行的《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鄂国资规〔2011〕2号)对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还存在机构职能上下不够贯通、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指导监督重点不够突出、系统合力不够有力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既是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的具体举措。基于上述背景,省政府国资委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实施办法》目的、依据,明确了指导监督工作的适用范围、定义,强调了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坚持“三位一体”的职能定位、坚持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等六条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指导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明确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三个结合”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综合监督机制等四项工作机制。
第三章为《指导监督工作重点》,着重强调应当突出抓好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加强企业合规内控体系建设、统筹构建国有资本规划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六项重点事项。
第四章为《指导监督工作方式》,着重要求应当优化加强党建指导、强化政策指导、实施专项指导、健全清单监管、实现在线监管、加强检查评估等六种指导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