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时间要求。市属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至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争取6月底前完成市属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和后续具体工作要求将在黄石国企公车改革QQ群中发布(群号450999178)。县(市)区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可参照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同步启动所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市属企业下属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市属企业本部完成改革工作之后,由企业本部根据子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力争9月底完成。
二、改革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
其中,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1800元/月、副职不超过1500元/月。市属企业负责人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
(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15〕22号)规定,改革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确定为排量2.5升以内,价格26万(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企业负责人原配备的公务用车经评估的折旧价值不高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3万元(含)以内,可以继续保留。
2.合理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配置标准。取消与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企业一般公务用车数量(机要通信、应急等用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本部在岗员工人数核定,100人以内的核定1-2辆,每增加100人增加1辆,但不超过3辆。参照有关省市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公交集团的公交车、押运公司的押运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设备维修车、按规定自备消防车等。二是配备标准。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实施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其中,轿车型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公务用车价格要控制在3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
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报主管部门备案;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改革后司勤人员的安置问题
企业单位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
主要参照市车改办《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车改办发〔2016〕1号)规定执行。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大王镇、太子镇、金海管理区))范围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前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磁湖山庄、兰博基尼、磁湖剧院、湖师莲花剧院、电信大楼等参加重要会议及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可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3.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4.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5.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6.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
(七)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
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八)公车改革成本节支分析(按照党政描述引用)
各市属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详细分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年度间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拟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用(含运行费)+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企业要严格按照节支率计算公式,对本企业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四、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一)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实施意见》明确参照黄石市市直党政机关取消车辆处置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将取消车辆统一交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即原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严禁场外交易。
(二)规范公务用车配套制度。各市属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例如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办法等。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关于市属企业下属子企业车改问题
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子企业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属企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