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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      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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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黄石港区(含江北农场区域)、西塞山区(含西塞山工业园区域)、下陆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以及大冶市金山街道、汪仁镇区域(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上述高污染燃料组合的燃用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或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改用的,禁止使用。


(二)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财政、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住新、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切实做好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