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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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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为完善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责,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围绕评估评价重点内容,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指导监督实效;各市州国资委要以年度评估评价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攻坚合力,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推动国资大格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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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活力,指导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加强法治化体系化专业化监管,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鄂国资综合〔202261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估评价是指省政府国资委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监管职责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职责进行评价,全面反映各地工作成效。

第三条 评估评价工作按年度展开。评估评价指标根据中央、省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范围内动态调整优化。

第四条 评估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监管、党建四条主线,着力在资源嫁接、央企合作、金融赋能、营商环境、沟通指导上凝聚国资监管的系统合力,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职能,突出评价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找准弱项短板,推动问题整改,破解瓶颈障碍,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三)坚持效果导向。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提升评估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

二章  评估评价内容

第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夯实党建基层基础,扎实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示范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抓好“清廉国企”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发展质效,制定权责清单,健全投资规划、考核激励、董事会建设、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资产统计、资本收益、监管追责、科技创新等全链条监管体系,坚持依法行权履职。指导推动县级层面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县级国资监管责任。

第七条 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持续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脱钩划转,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长效机制,发挥国资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做好划转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八条 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国企改革专项行动,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经营责任制,探索实施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激发企业内生动能。

第九条 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制定本地区国有资本中长期规划,聚焦国家战略湖北实施和全省产业规划布局,推动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主责主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健全完善央地对接工作机制,推动央地深度合作情况等。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强化法律风险、投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等重大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指导企业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政府国资委成立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指导监督工作的分管委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评估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要点和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制定下发《年度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参考指标评分表》,作为年度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依据。

评估评价具体参考指标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于每年1230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自评表,确保自评工作客观全面。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查阅台账、现场访谈、座谈交流、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核验各项量化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实地核验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结合平时工作联系情况,对照《年度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参考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评价。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评价结果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评估评价结果抄送各市州党委政府。对得分结果排位靠前的市州国资委,以及在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公司治理党建引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的市州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并宣传推介典型经验。对于得分靠后的市州国资,省政府国资委应督促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后续落实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对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作情况开展评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