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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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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

                                 2020年11月2日

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国资委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以绩效目标考核为指挥棒贯穿国资监管始终,按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出资企业特定时期特定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的原则,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新时期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特制定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构建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监管体系。以法律为准绳、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本运作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产权登记、产权流转、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重大运作事项的管控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运作的动态监管,对企业运行关键环节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
    (三)强化战略规划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

二、监管依据

依据《黄石市政府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和《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三、监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四、监管内容

本方案监管内容包括:投资监管、债务融资监管、企业改制重组、财务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绩考核分配。

(一)投资监管

1、监管目标。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项目投资行为,提高出资企业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监管程序。根据《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黄国资委发[2019]24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类型进行监管。

3、监管措施。按照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和投资事后管理进行监管:

①事前管理。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选择、确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会同政府性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列入本年度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②事中管理。出资企业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上半年投资项目推进情况。推进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含公益性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③事后管理。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必须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逐个分析投资项目的利弊、收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出资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在三年期内每个投资项目应有一次评价。市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组织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相关企业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追责,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债务融资监管

1、监管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规范企业融行为;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红线”、“底线”意识,不断规范举债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监管程序。按照《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审批指引》(黄国资产权[2019]3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债券审批程序。

3、监管措施:

①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投融资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出资企业行业特征、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确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设置资产负债率安全阈值。每年将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保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②实施动态监控。一是建立预警机制。每月对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债务风险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要求企业每月20日前将该企业融资债务情况上报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其债务情况科学评估风险状况,对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二是每月定期在《黄石市国资监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通报各投融资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三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出资企业对金融债务风险、政府隐性债务、非法集资等进行摸底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四是同市财政局(投委会)对重点监控企业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率、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进行调研,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警示并督促其制定减负降负方案,严控新增债务融资。

(三)企业改制重组

1、改制立项。改制应由拟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参股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改制立项申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和必要性、改制的基本思路等内容。

2、规范改制程序。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3、制订改制方案。需市政府国资委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国资委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制订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4、规范审核程序。企业上报改制申请,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并作出决定,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一级企业改制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指导企业组织实施,重要子公司改制事项经市政府国资委回复意见后由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四)财务监管

加强企业内控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企业经济行为做到事前控制、事中和事后监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出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利用审计局和纪检派驻组对出资企业的检查和审计进行外部监督;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和监管上预防和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事前计划(引导)。督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编制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以财务预算为依据,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细分企业功能定位明确企业经营、投融资、保值增值等目标,监督和评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按经营目标运行,正确引导企业良性发展

2、事中监督(控制):

通过企业每月财务快报的收集、编报,及时有效掌握出资企业财务动态情况,重点关注存在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等高风险业务以及过度担保、负债等情况,提示企业要立足稳健的财务策略,强化债务风险监控工作,及时深入分析和评估财务风险,切实加强财务动态监测和风险防范。

②加强经营业绩考核进度跟踪。要求企业每月15日之前报送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出资企业要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总结,年终组织中介机构对年度经营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国资委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市薪改办成员单位去企业检查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随时发现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事后分析(考核):

研究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真实客观反映企业一年的资产和运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大数据信息。

利用财务决算(审计)、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和检验财务预算和业绩考核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1、监管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高效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监管程序。按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3号)等规定,严格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管理。

3、监管措施:

①检查出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市出资企业及相关部门。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1、监管目标。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高效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监管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严格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3、监管措施:

①定期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②定期对市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③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七)业绩考核分配

1、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一是加强对出资企业正、副职科学合理拉开差异化的管理;二是加强监督力度,要求出资企业每年薪酬考核的实施方案必须在各自企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委网站公示。

2、企业年金管理。依据人社部与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对出资企业申请年金进行审核。每年组织中介机构对出资企业年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4月30日要求企业将上年度年金执行情况报备国资委,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各出资企业年金稽查工作。

3、工资总额预算监管。严格按照《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黄国资委发[2019]36号)文件执行。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情况会同人社、财政、审计相关部门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出资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监管实施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1、规范报送程序。董事会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于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经董事长签字。

2、规范报告内容。董事会工作报告必须包括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公司发展情况、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情况、企业改革与重组情况、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国有产权变动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市政府国资委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规范审核流程政府国资委收到年度工作报告后,有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补充完善。公司董事会接到审议意见后,对意见涉及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

(二)目标管理

1、强化目标。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每年与出资企业签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2、实时管理。一是实行考核进度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出资企业将上月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国资委。二是季度小结,要求企业把季度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进行小结报市政府国资委。三是半年检查企业经营目标执行情况,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委相关科室去企业调研,掌握企业经营目标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四是年终组织中介机构对考核目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复核工作,期间采取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科室对企业考核目标完成进度进行跟踪督查。

3、据实调控。如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每年8月末前报市政府国资委,由市政府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或调整相关目标值。

4、精准考核。年初由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和经营业绩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结合国资监管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人社、财政等相关审核意见确定考核目标报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审议。年终组织中介机构对考核目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复核,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委)、人社、财政、审计、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后上委党委会研究同意,报市企薪办审议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追责问责

1、监管目标。严肃市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控制经营投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工作原则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3、责任主体。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4、责任追究范围:

集团管控方面;

②购销管理方面;

③资产保管、维护、租赁或承包经营方面;

④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⑤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⑦投资并购方面;

⑧改组改制方面;

⑨资金管理方面;

⑩风险管理方面;

其他责任追究情形。

5、责任追究处理。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①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②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③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④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⑤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⑥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