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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鼓励支持市出资企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相关措施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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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出资企业,各县(市、区)及开发区·铁山区国资局(办):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支持市出资企业继续体现国企担当,主动作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更大作用,参照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出资企业实际,市政府国资委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于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疫情的减免税费、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做好争取工作。

二、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2020年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在抗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在企业工资总额予以单项奖励;对获得书面表彰表扬的企业职工,给予个人专项奖励,并在年度评优评先和职务职称晋升中优先考虑。企业工资总额单项奖励和职工个人专项奖励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单列,不与企业效益联动。奖励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多项表彰表扬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不累积计算。

三、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或临时性工作补助等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单列,据实核增,不与企业效益联动;同时因疫情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等人工成本支出,在企业成本核算时,可以作为政策性因素在人工成本中剔除计算。

四、市出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参与医疗及隔离区工程设计及建设,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为医护人员、防疫工程建设人员、疫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不能从相关收入中弥补的,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利润。

五、市出资企业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形成的减免租金,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利润(未经批准转租的不享受减免房租政策)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因全国免收车辆通行费至今年6月30日(暂定)导致市出资企业收入减少部分视同利润实现。市出资企业要妥善处理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发展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或合同履行不能,尽力帮助上下游企业度过难关,同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六、市出资企业含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利润。

七、市出资企业在疫情组织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政府发放的特殊补助收入,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客观因素视同实现利润。

八、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帐款工作,市出资企业应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帐款长效机制,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九、鼓励支持市出资企业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提供互相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时贷款困难的,支持其他出资企业对其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备案。鼓励支持市出资企业向受疫情影响暂时融资困难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提供支持,可减收或免收出借资金的利息费用或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担保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支持市出资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生产,鼓励市出资企业积极稳就业、稳岗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减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减员或者少裁员。

十一、鼓励市出资企业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防疫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因疫情防控工作加班加点的,应予以调休、补休、轮休,其休息时间不作为年休假计算。

十二、2020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加大对市出资企业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出资企业纾困。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市出资企业原需以会议决策的事项,可以传阅、会签或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待疫情解除后以会议形式对决策事项予以确认。

十四、充分运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特别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市出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大胆果断决策,积极处置急难险重事项。鼓励市出资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有序有力有效组织复工复产、大力开拓市场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子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上述措施的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湖北省、黄石市明确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止。

 

 

 

 

                                          市政府国资委

 2020年3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