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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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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资企业: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黄石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国资委

2017年10月9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建立企业负责人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5〕11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2016〕1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直接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黄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等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企业负责人的强激励、硬约束作用。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要严格经营业绩考核和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严格薪酬结算和兑现;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形成合理的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统一。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出资人的薪酬审核、监管责任,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实行薪酬考核企业应当执行以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薪酬考核的依据:

(一)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责任书。

(二)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规划执行,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依法纳税。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健全。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及以下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3倍。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2倍。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类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具体每年由市国资委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审定。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负责人一个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任期为3年。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要求,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面向市场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企业要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四章 福利待遇与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计算。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负责人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及待遇支付最高水平不得超过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薪酬的5倍。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按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数据和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等有关数据,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建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请示、负责人任职情况、基本年薪的预付情况、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和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算批复。薪酬结算方案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负责人薪酬结算批复或意见,制定具体的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兑现。企业负责人正职薪酬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6-0.9。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健全与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合理拉开差距。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审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可按不超过基本年薪1倍标准按月预发。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执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束后,根据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薪酬调整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必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经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兼职企业发放的薪酬及其他收入须上交本企业,或由兼职企业以劳务费等形式拨付给本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和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收入之外领取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等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奖励外,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企业监事会、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财务审计等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同时,市国资委每年按规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核定的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情况纳入厂(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由企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减发或者扣发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企业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由企业追索扣回其部分直至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建设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择优有序落实董事会职权,由企业董事会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处于非正常经营的停产和留守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一企一策,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