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10-09

分享: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薪酬分配

(一)严格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各出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点要求,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15]22号)精神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除政策文件明确的工资和福利项目外,企业一律不得超范围发放其他津补贴项目。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福利费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二)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不得超出市国资委考核认定的标准发放薪酬。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单位(含子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确需在子企业领取薪酬的,其薪酬水平按母公司的薪酬水平执行。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严格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各出资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分子公司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专业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健全总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两者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五)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各出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外部董事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企业监事会建设。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七)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各出资企业应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企业公开事项清单制度,其中重大公开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管

(八)依法依规厘清权责边界。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厘清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国资委严格依法履行对各出资企业的国资监管职责及国有股东职责,重点聚焦企业战略和规划管理、改制重组、产权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监督、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依法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包括子企业的一般管理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 

(九)实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第八条中属于国资委权责范围内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其他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各出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核准或备案。   

(十)加强外派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市国资委对各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派驻各企业的监事会按照《黄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十一)健全出资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出资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推行企业购买审计服务,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二)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出资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十三)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四)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各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并及时向市国资委上报。各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十五)切实加强社会监督。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十六)严肃对出资企业违反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出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各项人工成本列支比例、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超标准发放负责人薪酬,超范围进行职务消费和滥发津贴补贴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进行扣回超发所得、通报批评和扣减企业负责人部分绩效薪金处理。同时,将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出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严格对出资企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加大对出资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各出资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因违规经营导致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出资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出资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出资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九)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