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黄石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国资委
2017年10月9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功能业绩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2016]15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湖北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直接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黄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等管理的人员。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明确的考核导向。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在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突出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建立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综合指标三类,根据企业功能和定位,实行分类考核,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六)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的企业,市国资委可授权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将企业分为处于充分竞争性行业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商业二类企业以及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产品,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企业三类。
第七条 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的考核,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第八条 对主要承担政府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商业二类企业的考核,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兼顾经济效益,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第九条 对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企业,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价,对公益性任务完成情况如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营运效率、成本控制等指标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公益类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具体的企业薪酬审核部门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在完善有关考核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条 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二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和带动作用,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对行业周期下降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
第十五条 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委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第四章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年终实施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提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先送监事会审阅确认。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不得变更。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全市国民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涉诉、重大贷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重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等事项时应及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和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市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四条 基本年薪每年由市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一次,按月支付。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可按照一定比例按月预发放,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纠偏。
第二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采取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按照对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据其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至0.9倍确定,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企业当年新增或减少的负责人,其薪酬按照负责人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的企业,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质量奖、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重大贡献、对法治建设、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的企业,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党建工作、法治建设、信访和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其中一项被市相关部门出具不合格意见,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两项以上被市相关部门出具不合格意见,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未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应缴但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三)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已经被有关部门依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处于改制重组、停业等状态的特殊企业实行过渡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应按照本规定年度和任期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属参股企业中市属国有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规定加强和改进管理,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可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监管的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