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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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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次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

                             2019年8月16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6]33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和《湖北省出资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四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企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企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职职工;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企业秘密;

)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等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子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等从事董事会日常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董事会成员、办公室主任及财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的方式生,并经企业党委审核。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企业其他职工代表也可作为候选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征得市政府国资委同意。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并经由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由企业党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并由企业履行委任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企业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企业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参加市政府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实事求是地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沟通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对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民主评议。

第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第十  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赋予并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要的基本信息获取权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但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职务津贴。

 

第五章  任期、补选及罢免

 

十九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企业、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  职工董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

第二十  罢免议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或召集人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企业党委审核,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二十八  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子企业参照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