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5元/月;大冶市为810元/月;阳新县为735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52元/年(671元/月);大冶市为8532元/年(711元/月);阳新县为6900元/年(575元/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10元/月;大冶市为1620元/月;阳新县为1470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996元/年(1333元/月);阳新县为12180元/年(1015元/月)。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待202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布后,按相关规定另行调整公布。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620元/月;阳新县为1550元/月。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592元/月;阳新县为2480元/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