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市政府国资委法定审批事项及权利事项清单(2023版)》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市政府国资委法定审批事项清单
2.市政府国资委法定权利事项清单
3.要素信息表
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3月6日
市政府国资委法定审批事项及
权利事项(2023版)清单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市政府国资委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以“管好资本、放活企业、不干预经营”为原则,坚持法定审批之外无审批、法定权利之外无权利,对2019年出台的《黄石市政府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了全面修订,确定了法定审批事项23项,法定权利事项13项,共计36项。
本清单印发实施后,市政府国资委将严格按照清单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清单外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由市出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自主决策,市政府国资委加强事前规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问责。
市政府国资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如执行过程中遇清单未列明的法定审批或权利事项,以及上位法或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清单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定依据为准,我委将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
市政府国资委法定审批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法定事项名称 | 主办科室 | 页码 |
一、交易监督管理 | 1.1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6 |
1.2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备案 | 产权管理科 | 8 | |
1.3 | 市出资企业增资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9 | |
1.4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1 | |
二、资产评估管理 | 2.1 | 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产权管理科 | 12 |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3.1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3 |
3.2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4 | |
3.3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5 | |
3.4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6 | |
3.5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7 | |
3.6 |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8 | |
3.7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9 | |
3.8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20 | |
3.9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21 | |
3.10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22 | |
3.11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备案管理 | 产权管理科 | 23 | |
3.12 | 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 产权管理科 | 24 | |
四、员工持股 | 4.1 | 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 | 改革发展科 | 25 |
五、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 5.1 | 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管理 | 财务监管科 | 26 |
六、工资总额管理 | 6.1 |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核准 | 财务监管科 | 27 |
七、清产核资 | 7.1 | 市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 财务监管科 | 28 |
八、责任追究 | 8.1 | 市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产权管理科 | 29 |
九、市场化选聘 | 9.1 | 市出资企业市场化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方案备案 | 政工科 | 30 |
十、其他 |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审批事项 | - |
附件2
市政府国资委法定权利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法定事项名称 | 主办科室 | 页码 |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 1.1 |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31 |
二、参与重大决策 | 2.1 | 主业管理 | 改革发展科 | 32 |
2.2 | 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 | 改革发展科 | 33 | |
2.3 | 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 | 财务监管科 | 34 | |
2.4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35 | |
2.5 | 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 改革发展科 | 36 | |
2.6 | 发行债券审批 | 财务监管科 | 37 | |
2.7 |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 办公室 | 38 | |
2.8 | 改制重组方案审批 | 改革发展科 | 39 | |
2.9 | 与关联方交易审批 | 办公室 | 40 | |
三、选择管理者 | 3.1 | 委派和调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会组成人员备案 | 政工科 | 41 |
3.2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 财务监管科 | 42 | |
四、出资人审计 | 4.1 | 出资人审计 | 财务监管科 | - |
五、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明确由市政府国资委行使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 - | ||
备注:法定权利事项清单适用范围均为市出资一级企业 |
附件3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 1.转让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产权; 2.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的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 3.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事项(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整合重组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除外)。 报送材料: 1.产权转让的有关企业内部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非公开协议情形);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转让协议(非公开协议情形);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3.股权多元化市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备案要素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备案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审核并报委领导审核; 3.告知审核结果。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设置。 报送材料: 1.市出资企业关于产权转让涉及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请示及情况说明; 2.《市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3.其他必要的文件。 报送时间: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前。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
市出资企业增资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增资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 1.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的增资行为;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及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情形除外); 3.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报送材料: 1.增资的有关企业内部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非公开协议情形);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增资协议(非公开协议情形);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3.股权多元化市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1.4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企业产权在市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除外。 报送材料: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企业关于无偿划转的内部决策文件;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如需); 9.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适用于核准项目); 4.下达批复文件/告知备案结果。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 核准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市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适用于:市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市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报送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 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5.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7.公示材料等其他有关材料。 (备案另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报送时间: 核准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 备案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审批权限,下达批复文件或上报市政府国资委。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1.国有控股股东:①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②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2.国有参股股东: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转让的必要性;(2)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3)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4)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5)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2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 2.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4.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7.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3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股东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 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股份转让协议; 6.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 7.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的); 10.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4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4.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6.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5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36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3.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5.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作价说明; 6.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6 |
名称 |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7 |
名称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五十四条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5.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8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六十条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市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9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2.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10 |
名称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审批 |
法定依据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六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36号令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2.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标,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备案管理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11 |
名称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备案管理 |
法定依据 | 《关于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的意见》(国资发产权规〔2019〕40号)第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是确定合理持股比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研究确定本集团内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注为”CS“的企业参照)所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合理持股比例,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级(含)以上国资委备案。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审核并报委领导审核; 3.市政府国资委上报请示; 4.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报送材料: 国家出资企业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出资企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及相关理由。2.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12 |
名称 | 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第三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审核并报委领导审核; 3.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 报送材料: 1.各发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各国有股东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等股权性质证明材料; 2.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股东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工作程序; 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3.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二)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改革发展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 3.市政府国资委上报请示。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报送材料: 1.报送的请示; 2.企业员工持股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员工持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持股条件、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入股价格、员工持股出资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操作办法,改革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作措施及企业党组织设置、工作人员的配备、改革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5.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 6.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履行审核程序。 |
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管理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5.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管理 |
法定依据 |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 (三)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
运行流程 | 1.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出资企业印发关于报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的通知; 2.市出资企业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程序; 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核准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6.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核准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
运行流程 | 1.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出资企业印发关于报送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通知; 2.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核准; 3.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备案意见或批复。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相关附表。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工作程序; 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
市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7.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
法定依据 | 《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鄂国资统评〔2004〕108号)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
运行流程 | 1.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2.市政府国资委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3.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资产损益的认定,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7.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清产核资申请报告; 2.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和资质; 4.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
市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8.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法定依据 |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黄国资委发〔2019〕42号)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
运行流程 | 1.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录入管理台账; 2.对受理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3.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 4.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核查,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市政府国资委移交市出资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市出资企业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5.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6.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相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督促处理决定落实(市政府国资委移交市出资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市出资企业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7.向有关企业印发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报送材料: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2.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
市出资企业市场化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方案备案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9.1 |
名称 | 市出资企业市场化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方案备案 |
法定依据 | 参照《湖北省省属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办法(试行)》 |
运行流程 | 1.企业党委上报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 2.政工科对工作方案进行指导; 3.反馈建议意见。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二级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报送材料: 1.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 2.选聘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薪酬标准、业绩目标、考核规定、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3.企业党委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程序; 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3.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运行流程 | 1.企业报送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的请示; 2.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向企业反馈审议意见。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2.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2.股权多元化市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主业管理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主业管理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四)加强战略规划引领,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
运行流程 | 1.企业申报主业; 2.改革发展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 3.征求相关科室及委领导意见; 4.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5.下达认定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反馈书面意见。 |
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运行流程 | 1.企业报送董事会报告的请示; 2.改革发展科会同相关科室对企业董事会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向企业反馈审议意见,抄送公司监事会。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2.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股权多元化市属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3 |
名称 | 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核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运行流程 | 1.企业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审核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决定批准或予以备案。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股权多元化市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4 |
名称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产权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增资或相关政府部门已有明确经济行为决策文件的事项除外);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的请示; 2.企业增减资方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最近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如需);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7.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3.股权多元化市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或变更公司形式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5 |
名称 | 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改革发展科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下达批复文件。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的请示(具备行文文号);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最近一年度的市属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市属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如需); 6.市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7.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8.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3.股权多元化市属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发行债券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6 |
名称 | 发行债券审批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运行流程 | 1.企业报送发债申请; 2.财务监管科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控制报告等进行审核; 3.根据市政府及投委会意见出具股东意见。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发行债券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内部决议文件; 4.总会计师意见书; 5.债券发行申请表; 6.风险控制报告; 7.企业审计报告; 8.其他必要文件。 |
责任事项 |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7 |
名称 |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运行流程 | 1.市出资企业就章程修订完成企业的内部决策; 2.章程修订请示及章程修订对比稿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3.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签,章程修订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或报请市政府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印制章程修订批复。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请示;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由公司筹备机构拟订章程草案的,提交公司筹备机构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 3.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的定稿文本(一式六份)及其电子文档,报批章程修订草案的同时提交公司现行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2.股权多元化市属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改制重组方案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8 |
名称 | 改制重组方案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请示; 2.改革发展科审核改制重组方案,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3.一级企业改制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指导企业组织实施,重要子公司改制事项经市政府国资委回复意见后由一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一级企业上报的改制立项请示(具备行文文号)及市政府国资委批复; 2.企业改制方案(明确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具体形式,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等,改制后企业党组织设置,改制的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5.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7.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及国有股权全部退出的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
与关联方交易审批要素信息表
序号 | 2.9 |
名称 | 与关联方交易审批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
运行流程 | 1.企业上报关联交易的请示; 2.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对关联交易的请示进行审议; 3.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向企业反馈意见。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2.交易方基本情况; 3.相关协议; 4.其他必要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股权多元化的市属出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 |
委派和调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含外部董事)、监事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委派和调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运行流程 | 一、企业监事 1.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监事人选报市政府国资委政工科; 2.政工科审核人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性问题后向党委会报告; 3.下发股东决定。 二、企业董事 企业内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企业上报、国资委审批的程序确定,兼职外部董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申请,企业根据需求上报董事选聘或调整请示; 2.拟定董事人选,市政府国资委就董事会功能、结构进行综合分析,并听取企业主要领导意见后,按照人事相宜、人岗匹配原则提出初步人选; 3.与人选本人沟通; 4.组织考察,市政府国资委向拟选的外部董事人选的所在单位了解履历情况、现实表现情况、廉洁情况等,形成考察材料; 5.征求市委组织部对拟任外部董事人选的意见; 6.提请委党委会审议; 7.依法办理聘任手续并下达聘任文件,进行聘任交接。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报送材料: 1.外部董事选聘或调整请示; 2.其他必要的文件。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修改的内容; 2.选聘或调整的外部董事应符合任职条件及任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要素信息表
序号 | 3.2 |
名称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
运行流程 | 1.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出资企业印发关于报送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通知; 2.企业按要求报送年度、任期目标建议值; 3.财务监管科审核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4.市政府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同市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5.审核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将审定的薪酬方案意见上报市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6.根据市薪酬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下达确定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公内开. |
运行要件 | 适用对象:市出资企业(一级企业)正职。 报送材料: 1.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 2.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3.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必要文件。 |
责任事项 |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