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
2019年7月2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市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民政府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人社发〔2019〕6号)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出资企业,是指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维护收入分配公平。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既充分体现效益和业绩,又保持相对公平。
(四)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坚持谁出资、谁负责,落实工资总额分级监管责任。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根据市出资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确定差异化的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方式,依法依规调控市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七条 市出资企业履行工资总额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
第九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于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探索实行周期制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效益完成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效益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地区市场对标情况,结合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应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首要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预算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5%。
第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联动,效益联动指标按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分类选取确定。
(一) 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其他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二) 对主要承担政府特定任务和实现特定功能,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可增加重点任务完成率(年度投融资额度目标完成率、年度重大专项任务目标完成率等)指标,其他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或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
(三) 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营业收入等指标,其他指标应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四) 关于与市场同行业企业效益对标指标暂选取总资产报酬率。
人均利润为利润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人均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人事费用率为人工成本总额与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为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之和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数实行分类管理,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目标值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 考核目标值为第一档目标值的,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
(二) 考核目标值为第二档目标值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
(三) 考核目标值为第三档目标值的,工资总额预算应相应下降。
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五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数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增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上线。其中,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以利润(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为基准,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以利润或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幅综合重点任务完成率为基准。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以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为基准。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亏损的,工资总额应视亏损情况适度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工资水平的20%。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进行适度调整。
(一)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当年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明显优于上年水平或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
(二)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当年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明显低于上年水平或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且职工平均工资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含)以上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适当下降。其中,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3倍(含)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当年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未下降或明显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80%或者完成重大任务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剔除企业负责人相关数据后的实发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
第十八条 对十三条中的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与本企业经营效益增长相匹配,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总部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或同行业企业平均工资较多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剔除企业负责人相关数据后的实发工资总额除以总部职工平均人数。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含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所属子企业。企业应以法人为单位,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预算编制中涉及的指标数据与财务预算、决算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数由预算基数和效益联动机制增减额构成。按照企业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其他人员分类编制。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市政府国资委认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或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减市政府国资委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奖励工资、分红激励等)后确定。新组建企业,可参照同类同规模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价位,按实际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因新设企业或机构、兼并重组或退出等原因,导致职工人数变动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10%的;接收高端人才、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政策性倾斜人员就业的,可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出资企业,根据周期内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周期内职工工资总额的累计增幅不超过利润总额等效益指标累计增幅。
(二) 周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幅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平均值。
(三) 国家、省市对企业年度收入分配调控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内单独列示:
(一) 市出资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二) 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中长期激励、分红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部分。
(三) 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动用的以前年度应付工资结余部分。
(四) 市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其他需单独说明的事项。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人工成本构成及增减计划、单列工资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表格。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及市政府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的,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纠偏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二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应优化调整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形成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创新人才倾斜,可建立相关的岗位津贴制度,对聘用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薪酬分配制度,逐步提高相关岗位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第三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效应。
第三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预算方案计提和发放,不得形成新的应付工资结余,不得违反上述工资决定机制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第三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予以调整: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六章 工资总额清算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市出资企业应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市出资企业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市出资企业,每年度结束后应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周期末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市出资企业,出现违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市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资格,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条 市出资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市政府国资委和市出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国资委和企业网站向社会披露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发放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情况会同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市出资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计提和发放超过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的,清算时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并在下年度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市政府国资委还将给予扣减企业下年度10%以内效益联动工资的处罚;同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国资委发〔2012〕39号)废止。